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黄盖*******,现住临湘市南正街11*******。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7月2日8时许,方×辉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南×街谷×园店前,其店老板付×林由此与对方发生争执,有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有一围观人员柴×云称付×林打了方×辉,民警在现场对方×辉和付×林进行调解后,都自行离开。9时许,付×林找上柴×云在南×街中×特通公司上班的地方,因刚刚的事与柴×云再度发生冲突,后动手上前打了柴×云,致柴×云头部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二、报案材料;三、证人证言;四、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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