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杨)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富强小区,现住富强小区
现查明:刘XX于2025年4月28日在冷水滩区XX公司的自己车上,一名自称是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的男子以帮刘XX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需要将刘XX其他银行的信用卡还款一次为由,要求刘XX将自己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拿给他收款和并转出一次。刘XX把自己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敦化市吴X的45000元钱转入刘XX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并被刷出消费,导致敦化市吴X被电信网络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者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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