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禁)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尹*******,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5时许,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富兰特.和酒店1003房间内与王苏一起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抓获材料、尿检结果、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