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羊楼司)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下午14点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X因与当事人卢XX打牌期间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钟XX一气之下用右手手掌打了卢XX的头顶部位,现场人员沈XX等人见状将钟XX与卢XX扯开,阻止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违法行为人钟XX殴打他人的时候,想使用椅子殴打他人,但被旁人进行阻止,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对受害者卢辉梅头部损伤部位进行伤情鉴定,无明显伤情,系为殴打他人的行为,其属于公共场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受害人的笔录;3、证人笔录;4、现场监控录像;5、户籍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