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月亮岛街道月亮岛*******。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曾千伙同曾**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XX广场XXXXX精品店内盗窃店内6对耳环,3条项链(价值约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退赃退赔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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