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吕)决字[2025]第085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明知为诈骗引流的前提下,为获取报酬,驾驶其私家车带着同案人员杨某(已被君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岳阳市内行驶,在车上,杨某使用“手机口”在方式拨打诈骗电话向电诈分子进行引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交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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