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醴陵市仙岳山街道*******。
现查明:2025年4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顾××共5次伙同谢××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村××组家中以及谢××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顾××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顾××的新鲜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查明:2020年8月20日,违法行为人顾××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吸毒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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