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39号
被处罚人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龙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龙庄*******。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份之间,谌XX在怀化市鹤城区XX花园自己家中,从网上购买“阿拉伯服饰”,虚构自己穆斯林身份,并拍摄手持手枪样式打火机照片发布在推特上以吸引“眼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谌XX的陈述、提取笔录、物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谌**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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