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祁公(砖)不决字[2025]第0033号
违法行为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砖塘*******,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10时许,我局民警在对吸毒前科人员潘XX例行尿检时发现其尿检结果为阳性,但潘XX否认其最近吸食过毒品,经我局民警提取其毛发进行初筛,冰毒含量为66ng/mg。后我局聘请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提取毛发B样本进行复检,经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潘XX的毛发进行检验,结果为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经调查,潘动元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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