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95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3年11月开始,违法行为人侯××帮助傅××(另案处理)从事诈骗活动,侯××明知傅××诈骗他人财物,仍然为其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傅××收取被害人4400元钱。
以上事实有侯××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日。因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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