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泗洲路xxxx前的人行道附近,采用骑行的方式盗窃了一辆自行车,该自行车系受害人卢某某于2022年以700元的价格购买。2025年7月18日,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卢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指认被盗财物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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