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邵隆)决字[2025]第137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21时2分许,彭**驾驶湘EC6XXX小型轿车从沪昆高速公路隆回收费站下高速时因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高速公路卡口照片、证人证言、公安交管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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