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43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荷叶*******,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5时许,欧某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小区XX栋送外卖时,随手将停放在旁边的何某忠电动车后备箱打开,临时起意盗窃后备箱中一白色充电宝。经查欧某盗窃的充电宝购买价格为380元。
以上事实有何某忠询问笔录、欧某询问笔录、小区监控截图、天网监控截图、欧某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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