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新)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新安*******。
现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杨XX(76周岁)先后两次从临澧县新安镇XX村X组XXXX有限公司取水泵站附近取水口附近,盗窃该公司用于防护取水口的铁丝网9块、空心铁柱7根,并卖至废旧收购站获利5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部分被盗物品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并追缴违法所得56元。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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