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龙)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3时许,在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工业园16栋6楼江X服装厂门口,违法行为人荣X因和杨X云因商业纠纷发生口角,之后双方拉扯在一起,荣X在拉扯过程中用头撞了杨X云牙齿导致自己头部皮蹭开流血,进而挥拳打了杨X云左脸一拳导致其受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谈话、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荣*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