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黄)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黄土店镇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因家庭贫穷,没有出行交通工具,于2025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在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汪水湾桥头处盗窃一辆白色立马牌女士踏板电动车,被盗电动车车牌是:常德0683153,有后备箱,有车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指认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指认被盗电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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