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一)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2025年我所接到上级下发两卡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李×(身份证号码:430528199511118217,户籍地:×县×镇×村杨家组)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仍于2024年06月01日将自己卡号为6217×000×82397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租借给网上认识的“客服”进行转账,李×的银行卡收到一笔22996元钱的转账,时间在2024年06月01日19时许,事后李×未收到好处费。李×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关联电信诈骗一起,2024年06月01日,×省×市×区的郑×妮被骗了105962元钱人民币,其中汇入李×中国建设银行卡的资金为22996元。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上级下发的两卡线索相关资料、大数据平台李*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