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377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樟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樟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廖**在赵宗艳的要求下,使用其名下的支付宝收款码给赵宗艳收取资金,2025年6月14日廖**使用名下的支付宝收取资金4949元,并通过支付宝转给赵宗艳;2025年6月16日,廖**使用名下的支付宝收取资金5146元,并提现至其名下的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给赵宗艳5141元;2025年6月17日廖**使用名下的支付宝收取资金366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赵宗艳3656元;2025年6月18日,廖**使用名下的支付宝收取资金后,在出现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仍使用微信向赵宗艳转账3797元,共计帮助赵宗艳收取17552元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违法行为人陈述、支付宝收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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