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茶恩*******,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3时40分许,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湘C××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31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湘潭县××镇××村××地段,遇正在执勤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弃车逃离现场,经查实王××的身份信息后,将其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王××的陈述和申辩、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