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78号

  被处罚人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萧X曲于2020年12月27日和2021年4月27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2025年04月28日19时40分许,萧X曲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DG3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国道G354线娄涟公路段的北幅路肩由东往西行驶至G354线579KM+600m处地段时,与聂X中驾驶“娄底0022191号”立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聂X中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萧X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7mg/100ml,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萧X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25年7月7日,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不予刑事立案。
  以上事实有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强制措施凭证3.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前科资料4.本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