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万塘*******,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万塘*******。
  现查明:2024年中旬,违法行为人邓XX开始在刘X处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刘X告知邓XX志购买特码,每一次多买几个数字能提高中奖率,邓XX每次购买特码十多个数字,一个码购买几十元到300元不等,一次购买1000元到3000元不等,期间通过微信以及现金进行结算。最后一次购买地下六合彩系2025年2月底通过现金购买,至2025年2月底,邓XX在刘X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多期,共赢得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先波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第二款,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