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121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09至案发前,违法行为人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在株洲以及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的××宾馆×××房等地,利用手机下载“CTYY”架设G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400元。后被公安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经过;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