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8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5时许,赵**饮酒后驾驶湘M5318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县四马桥镇开往江华瑶族自治县,途经道县蚣坝镇后江桥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用现场对赵**用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另查明,赵**在2023年1月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江华交警大队处罚。其罚款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呼气测试检测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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