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祁公(永)不决字[2025]第0032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鹤*******,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鹤*******。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下午,违法嫌疑人肖XX从祁东县XX小区出发到祁东县XX广场8号台球厅找人打台球,肖XX到达8号台球厅门口时看到刘X等人与刘XX等人对峙,肖XX在8号台球厅旁护栏处看双方对峙时刘X等人与刘XX等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肖XX见朋友被打从护栏处进入打架现场,用手拉住正在打架的邓X,边拉边喊:不要动手,随后被刘X用拳头击打头部后退到一旁,之后未再参与。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经调查,肖云轩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