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2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归德北路23号1*******,现住归德北路23号1*******。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张XX为了赚钱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分子以“刷分”的方式过流水,并因此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