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隆回县岩口镇山水*******。
现查明2021年中下旬,谢**在贺春香(已另案处理)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此期间,贺春香通过微信和谢**联系,要谢**帮助她拉一些身边的朋友进她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可以给其一定的拉人进群的“人头费”补助,后谢**通过与贺春香协商,同意帮拉自己身边的一些喜欢赌博的朋友进贺春香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并由贺春香支付其每拉一个人进群赌博就可获利88元、拉两人进群赌博可获利188元的“人头费”,但是谢**拉的人进群后赌博的输赢都需要谢**进行担保,防止“跑单”情况的发生。双方商定后,谢**于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下半年期间,在贺春香开设的两个微信赌博群(群名为:“666”、“开心群”)自己进行赌博的同时,还至少拉了三个以上的身边朋友(能记清楚的有范磊、贺盛腾、罗斌)进贺春香的这两个微信赌博群以“诈金花”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且其拉的三个以上进群的人都在贺春香的微信赌博群里进行赌博的时间也至少在一个月以上,谢**通过拉人进贺春香微信赌博群赌博获利的“人头费”至少在6000元以上,另谢**在此期间自己在贺春香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赢钱至少20000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检察院不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建青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再处罚,并对违法行为人谢建青赌博违法所得共计20000元予以追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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