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陈)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现住新邵县酿溪镇资滨*******。
  现查明:自2025年7月1日开始,违法行为人陈×在陈×飞经营的××便民小店设置飞龙乐园打鱼机一台,约定三七分成(陈×七成、陈×飞三成),期间他人多次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在此期间陈×共获利2030元。2025年7月1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权、罗×友两人在车站便利小店利用打鱼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邵阳市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