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罗)决字[2025]第014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2时许,古丈县古阳镇且茶村村民王**从别人处得知有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在且茶村河面清理渔网,便赶到公路边进行观望。王**看不惯执法队清理渔网的行为,认为是在欺压老百姓,便产生了恐吓执法队的想法。王**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且茶行驶至打狼坳张杰超市,从超市花28元人民币购买了两坨“浏阳礼炮”放入三轮车货箱后,驾驶三轮车赶到猫儿潭三座桥处,将买来的两坨礼炮以礼炮出口平行水面的方式摆放在最低矮的桥面上,以便冲炸执法队冲锋舟。待发现执法队冲锋舟出现时,王**依次点燃两坨礼炮后,快速离开现场。点燃的礼炮未炸伤执法队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社会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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