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火)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火场*******,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火场*******。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0时许,XX村民刘**在沅陵县XX乡XX村XX客栈门口的集镇主干道上以伸冤告状为由多次下跪拦截车辆,其中拦截两台公务和一台社会车辆持续五分钟左右。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导致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交通的正常通行及政府的公信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