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胡x接到一个河南郑州打来的电话,找其订餐,并要求加胡x加微信好友进行点菜,胡x于是就按对方的要求加了微信,然后对方点单了以后要胡x送到富华领秀公馆7栋一单元x01,并向胡x支付了饭钱,然后在7月13日对方又联系胡x订餐,并给胡x打微信电话说其家中有位大伯病重,想要胡x为其转账洗钱并承诺50元的好处费,于是对方于2025年7月13日14点06分56秒,通过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卡 (卡号: 622848 0029032 165473,开户名:胡培敏)向胡*转账9000元;2025年7月13日14点59分40秒, 通过一张中国
农业银行的卡(622848 2869199 453xx3,开户名:董x丽)向胡*转账7800元, 然后胡x又在2025年7月13日14点18分22秒时通过支付宝扫描对方的支付宝二维码,转账8950元 ;2025年7月13日15点03分16秒, 通过扫描对方的支付宝二维码转账7800元。胡x共获利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微信转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肆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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