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3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兰亭*******。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人郑××与两个办理入住手续的朋友进入武陵源区××酒店(××酒店)609房间入住,酒店因前台无人值守,未对入住的未成年人郑××进行登记并询问相关情况,未做到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造成未成年人郑××入住酒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酒店经营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改正:一、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加强人员值班;二、完善对进入酒店的未成年人的询问相关制度;三、完善酒店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酒店客房的访客进行询问登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