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枫*******,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古*******。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赵XX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洗钱,银行卡进账30000元,全部取现后向他人汇款30000元,获利32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记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照片、两卡线索相关文书、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赵**系主动投案,且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