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猫儿*******,现住湖南省花垣县猫儿*******。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石xx因怀疑有人破坏其与女朋友吴xx的感情,在暴xx网吧里打了杨xx,后双方经过协商后石xx赔偿杨xx医药费3000元。2025年6月底,石xx骑车路过边城印象时,看见杨xx将车停在路边,石xx想起与女朋友分手后又赔偿杨xx医药费,觉得心里不舒服,就在路边捡了一块锋利的铁片,之后骑车停在杨xx骑车后方,趁机将拿在手上的铁片放在杨xx车辆左后轮下方,之后便骑车离开现场。2025年7月15日20时许,石xx骑车路过花垣县xx街附近时,发现杨xx车停放在路边,就准备再次破坏杨xx车轮胎。石xx便骑车停在该车后方,见四周无人注意后,将拿在手上的铁片放在车辆又后轮下方,之后石xx骑车离开。2025年7月17日21时许,石xx骑车在体育广场停车场中发现杨xx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石xx便再次骑车停在杨xx车辆后方,之后将铁片放在杨xx骑车右后轮下方后离开现场。石xx三次将铁片放在杨xx车辆轮胎下方,造成杨xx骑车轮胎被扎破损坏。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因缓刑期间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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