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86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黑田*******,现住邵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0时许,在金龙大道德克士,顾客何X将未吃完的德克士套餐放在店里的桌上,人暂时离开。顾客陈XX误以为食物是客人吃剩余的,服务员还没有收拾。就将咀嚼过的槟榔渣丢弃到食物里。何X返回后要求陈XX赔偿一份新的,二人发生争吵,后何X丈夫吴**赶来,动手打了陈XX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陈XX报案材料;何X证人证言;吴XX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
陈中智与何亚发生纠纷后,陈中智骂何亚婊子婆,占着茅坑不拉屎。何亚丈夫吴**来以后,陈中智承认辱骂何亚的行为,吴**推了陈中智脸部一下。陈中智在此次纠纷中存在辱骂他人在先。事后,吴**当面道歉,陈中智不接受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符合情节轻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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