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寨圩镇仁旺村委会*******,现住寨圩镇仁旺村委会*******。
现查明:2021年11月5日至7日,违法行为人周××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自己的支付宝给诈骗分子洗钱,总过账流水达30余万元,其中包含受害人何××的被骗资金7000元。另违法行为人周××在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8日已被刑事拘留7日,折抵行政拘留7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因因违法行为人周**在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8日已被刑事拘留7日,现折抵行政拘留7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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