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渣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
现查明:2025年6月底以来,违法行为人刘**在衡阳县西渡镇吃夜宵时结识续士杰(未到案),其在续士杰的介绍下,在衡阳县西渡镇范围内张贴招嫖广告纸,以此获得上线的好处费。刘**在续士杰处领取一台小型打印机以及招嫖广告纸模板,在家中打印大量招嫖广告纸,于深夜时刻在衡阳县西渡镇范围内的街道上以及路边停放车辆上张贴招嫖广告纸,共非法获利204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手机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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