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德安社区江*******。
  现查明:2024年6月6日21时许,段X建在鼎城区江南XX小区棋牌室内与吴X民因吸烟的问题发生争执后,觉得吴X民是在欺负自己,于是便跑到鼎城区XXX加油站谎称给汽车加油购买了10升92的散装汽油,之后,随身携带打火机来到江南XX小区吴X民家的院内,将散装汽油桶盖打开并坐在对方家屋檐下,被对方妻子发现后发生争执,导致大部分汽油泼洒出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