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18时26分42秒,违法行为人郑X林通过其使用的手机(手机号码16686558528)拨打0735110报警电话,其谎称自己和一名女子(欧XX花)发生冲突,现自己要去杀了她一家。之后110报警平台将该警情派发给白鹿洞派出所进行处理,后经过电话联系郑X林得知,欧XX花与郑X林系前情侣关系,双方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后欧XX花将郑X林的电话拉黑,违法行为人郑X林拨打报警电话的目的系让欧XX花回复其来电,因此谎称其要杀了欧XX花一家。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3.到案经过。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