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周xx的朋友刘x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刘xx在路边草丛中捡了一根用黑色套子装的铁条击打莫xx的背部、腹部,后刘xx一方的周xx、周xx、刘xx和莫xx一方的汤xx、曾xx、邓xx先后参与斗殴,对对方人员实施殴打,双方在马路上追逐、打斗,引起路人围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曾xx、刘x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