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2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春联街*******,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虾一*******。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喻××与违法行为人谭××骑摩托车蹿至株洲市天元区滨江花园附近,发现一贴黄色小卡片的违法人员陈××,违法行为人喻××与违法行为人谭××对陈××进行敲诈勒索,要陈××给钱,若不给就要报警,后陈××被迫给了500元给违法行为人喻××与违法行为人谭××。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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