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水绕四门所)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4时许,李×洁驾驶自己的湘GC9958传祺车在袁家界天下第一桥停车场利用喊客非法营运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2025年7月5日和7月8日,李×洁在袁家界天下第一桥停车场用同样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李×洁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李×洁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3、(6)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