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6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于2025年7月11日、12日在金沙路与鑫盛路路口追车缠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于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2日、2024年10月3日、 2025年1月29日、 2025年2月3日、 2025年6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罚款处罚;2024年11月7日、2025年5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曹X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