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9时许,李×斌饮酒后驾驶湘B38×058小型汽车经过茶陵县犀城大道水利局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斌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经查李×斌于2018年9月25日20时32分,饮酒后驾驶湘B8×58小型汽车经过茶陵县湘铁医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因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李×斌此次酒驾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