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小塘*******,现住小塘镇木桥边村1*******。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是北塔区××粉面馆的老板,2025年7月2日至7月7日,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来到其店内以买水名义换取现金,该男子向违法行为人陈××的银行卡内转入涉诈资金,陈××给该男子现金及一件水,每次转入10000元涉诈资金,共计五次。陈××收到涉诈资金50000元,交给该男子现金49000元及五件水(成本150元),违法行为人陈××非法获利850元。
  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记录 违法行为人陈述 线索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