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龙)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
  现查明:2023年02月08日10时许,受害人罗××株洲市芦淞区在××××家中被虚假投资诈骗34.2万元,受害人被骗资金有8000元于2023年1月26日转入犯罪嫌疑人余××卡号622203190300352××××的工商银行卡。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余××交代:2023年1月26日, 在长沙市梅溪湖附近,因流转诈骗资金的团伙承诺给其流转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提成,余××在明知对方是电信诈骗资金的前提下, 仍将其卡号622203190300352××××的工商银行卡以及身份证、手机、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等提供给犯罪,并帮助犯罪团伙在长沙岳麓区梅溪湖的工商ATM机上取现8000元,从中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1.嫌疑人供述;2.银行流水;3.受害人询问笔录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圆)。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