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湘阴县文星镇致富*******。
  现查明:2022年11月16日,张XX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7日00时51分许,张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原注册登记牌号:湘BXXXXX)的四轮电动车在湘阴县文星镇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XX的酒精含量为3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因张**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因张**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