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8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1时许,交警城陵矶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梅溪中学路段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发现湘F×××××小型汽车驾驶员曹××有酒后驾车嫌疑,且其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民警遂带其至巴陵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所提取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50.63mg/100mL。经查,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