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不决字[2025]第0131号

  违法行为人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香江*******,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香江*******。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22时许,张×君驾车途经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谢家湾小区C区3栋楼下时,与驾车途经此处的王×志等人因会车问题引发纠纷。随后张×君老公杨×宇及其好友、邢×关、候×等人到现场后,继续与王×志等人发生冲突。冲突中,邢×关对王×志实施了推搡,以及强挽脖子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邢×关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邢攻关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