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100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小溪市乡梅*******,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一*******。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1时许,罗某某驾驶证吊销后,驾驶湘E98231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邵阳县塘渡口镇君悦山水城小区前路段时,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罗某某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43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罗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某某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