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35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筲箕*******,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
  现查明:2024年07月25日22时04分许,李××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319线××××公里+×××米处路段时,被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经查实:李××于2013年12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